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保障住房民生的积极作用,推动我省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要求,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方式,加强资金风险防控,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部门协作,持续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坚持资金统筹运作,保障资金供需基本平衡,保持政策平稳。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服务和管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强化缴存管理,依法维护缴存人权益
(一)进一步明确缴存范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的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用人单位要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并为在职职工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支持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二)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执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确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简化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缴存人及时便捷提取。缴存人或缴存人夫妇在缴存城市租赁住房且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提取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商品住房租金提取标准由各市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缴存人调往异地工作的,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调入地,原则上不得在转出地提取。严格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监管,加大对骗提、骗贷和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重点支持缴存人基本住房消费,保障缴存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限制住房公积金用于非自住类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严格落实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正、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的政策规定,减轻贷款人负担。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资金流动性不足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
(三)优化贷款办理流程。不动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抵押预告)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收到抵押(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加强对各受托银行的监管,确保贷款资金及时足额划转支付到位。
四、规范行业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一)规范行业管理。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对有关事项的审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报市政府及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核算,各市政府要加强管理和监督。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行业的监管,形成监管合力,研究探索建立住房公积金省级统筹管理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二)强化风险防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业务稽核,加强贷款管理,严格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要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增强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促进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预警机制,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研判,制定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实施方案,当资金运行出现风险时应及时启动预警,通过适时适度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约束资产负债,化解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供求平衡。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
(三)提升服务水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要求,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建设,不断完善服务功能,规范服务行为。要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布设经办网点,充实基层人员力量,方便群众办事。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与不动产权登记机构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各市政府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按照《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要求,建立规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体系,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化水平。要加强信息系统安全体系建设,实现数据异地容灾备份。加快建立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各地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实时监督。
五、严格考核监管,加强部门协作
(一)严格考核监管。各市政府要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力度,并强化对该项工作的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年度考核,健全激励机制,考核结果要公开。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审计监督,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展全面审计。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地要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监督各用人单位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列入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格式文本条款。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信息查询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三)加强宣传引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政策和信息,保障缴存人知情权。将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及使用虚假材料骗提、骗贷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公开曝光。加强政策宣传,注重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