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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公告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文章类别:其他
文章时间:2021-10-21

                                              建市函〔2021507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

监督管理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

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点工

程建设管理局:

    今年以来,我省建筑工程材料价格持续上涨,

涨幅和影响时间已超出正常预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六稳”“六保”工作的

各项决策部署,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重点

工程按期推进,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

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住房城乡

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等法规政策精

和要求,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公共

源交易监管、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

委、省政府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建筑材料

价格异常波动风险共担机制,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增强市场风险意识,实保障

建筑工程,特别是各级政府重点投资工程、重大民生工

程顺利实施。

    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发布本地区市场

材料价格信息,指导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

格波动较大时,要加大信息采集频次,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三、各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招

文件时,应充分考虑建筑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对工

程造价的影响。

    四、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严

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的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材

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招标文件

和施工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

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其材料和工程设备,价

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损失或受益,超

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损失或受益,发承

包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

补充合同或协议。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

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

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建成。

    五、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

交易监管、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切实加强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招

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

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六、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及时制定本地

区建筑工程材差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

    有关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21630日前报送厅建筑

市场监管处(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颜大为   

联系电话(传真):0551-6287151262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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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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