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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章程
文章类别:相关规章
文章时间:2018-11-15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文为:安徽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会,
英文为Concrete Branch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nhui,缩写: CBCIA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省各市混凝土协会、科研、大专院校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及制品、混凝土外加剂、混凝土机械设备生产等企事业单位组成的建筑业协会下设分支机构。秘书处设在安徽省建筑业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职业道德,贯彻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战略方针和安徽省经济发展规划;坚持务实创新,促进行业交流,推进科技进步与行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双向服务,作组织建设,安徽省混凝土行业的快速、健康、持续、和谐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安徽省建筑业协会安徽省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安徽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和包河大道交叉口向东200

安徽省城乡规划建设大厦十楼1004
,邮政编码:230081电话:0551-6287802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在混凝土行业及技术领域内的生产、施工、监督与监理、科研、设计、材料设备生产等方面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探讨行业发展的新途径,反映行业发展现状,提出建议,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二)组织参观交流,促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机具及先进的管理经验,推进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
(三)开展学术交流,举办技术讲座,促进混凝土技术水平的提高,推进行业技术创新;
(四)开展继续教育,举办培训班,促进行业素质的提高;
(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查,评优评奖,协助制定行业的相关政策;
(六)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收集有关技术信息,通过协会会刊传送交流,推动行业信息化的发展;
(七)开展省际间的行业交流,促进省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科技经济合作与友好往来;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承办符合本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地区混凝土行业及技术领域内有一定实力和影响的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混凝土(砂浆)外加剂及其他相关建材、建筑模板、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混凝土科研与教学、混凝土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与检测等单位及管理部门以及业内技术人才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表盖章;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索取技术资料,或要求本协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优先在本协会主办的刊物上或学术交流会上发表论文的权利;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向本协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和其它会员资格证明文件;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协会机构设置;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协会活动计划,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专家。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不设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工作部和学术性的专家组,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安徽混凝土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心协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企业、团体、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三)政府或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使用范围:
(一) 日常办公费、会务费、差旅费;
(二) 向上级协会缴纳的会费;
(三) 内部资料的印刷费、邮费;
(四) 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酬金;
(五) 其他有关开支。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费由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统一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十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十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纳入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统一管理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1212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四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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