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01
阜建管函〔2017〕31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建系统建筑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阜合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市城南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17〕93号)精神,依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第二条“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机制”,现将我市住建系统建筑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建筑业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工地(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项目)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市建筑业监督管理局各分局负责辖区(规划区)内各建筑工地及混凝土搅拌站的监督检查和督查工作。
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协助市建管局做好建筑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因建筑工地扬尘防治不达标,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不得进行各项监督验收;因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不达标,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责令各建筑工地不得使用其商品混凝土。
三、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辖区规划区以外的工程项目由各区住建局负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辖区规划区以外的非法混凝土搅拌站,由各区住建局上报各区政府予以取缔。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市城南新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由各区管委会建设部门负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四、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并向各县(市)政府上报非法混凝土搅拌站情况,由各县(市)政府予以取缔。
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
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市城南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