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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会长杨德云对长沙混凝土事件判决结果的几点意见与建议
文章时间:2021-04-17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会长杨德云对长沙混凝土事件判决结果的几点意见与建议

原创 xiaxue 混凝土杂志 2021-04-17 07:00
 
 
 
下文为中国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副会长、安徽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会长杨德云对长沙混凝土事件判决结果的几点意见与建议,希望砼友有所收获。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高度关注长沙混凝土质量问题的案件,组织了部分混凝土行业专家讨论了这个问题,大家一致认为这件事在行业内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给我们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必须反思和深入探讨,以免给行业树立一个不好的标杆。
此次湖南长沙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供应的混凝土因质量问题,已经法院终审判决,公司法人代表和实验室主任均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刑入狱,此事属数十年来我国混凝土行业首例因质量事故入刑案件。影响面很广。不明就里的群众自然是拍手叫好,以为抓住了元凶。但判决是否合理,恐怕见仁见智。这个案子的审判结果是否会造成一种导向,即凡是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不足案、裂缝案等案件均会倾向于认为混凝土生产单位负主要责任,我们不得而知,但作为所谓的业内人士,我们必须提出自己的观点:
纵观长沙望城区检察院公布的刑事裁定书(2021)湘01刑终104号内容,仅从混凝土质量角度来说,我个人认为大有商榷之处,至少表现出三个“不够”------
涉及的专业知识描述不够准确
责任追究不够公正
最终判决不够谨慎
一、专业知识描述不够准确
裁定书中提到:混凝土抗压强度低于设计强度等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混凝土用粗细骨料分离、筛分试验及显微硬度测试结果综合表明,实体混凝土中粗骨料颗粒颜色多样,不同类型的碎石混杂在一起。混凝土中粗骨料相对用量偏少,细骨料相对用量偏多,且存在部分混凝土粗骨料显微硬度较低的现象。
2.XRD试验和电镜观察结果综合表明,实体混凝土中胶凝材料质量较差,含有较多的粘土矿物和云母,且未见到球状粉煤灰。
3.混凝土容重、吸水率试验结果综合表明,实体混凝土外观多呈泥灰色,内部水泥石结构较为疏松,与骨料界面的胶结较差,孔隙率较大,表明混凝土中水胶比较大。
4.查阅预拌砼发货单,可知现场部分混凝土浇筑时间过长,对延时浇筑部分的混凝土强度有影响。
分析如下:(1)粗细骨料分离说明现场浇筑混凝土时严重离析,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差,但是否确定该混凝土是在现场加水还是搅拌站本身混凝土出厂坍落度就很大?
(2)表明混凝土所用骨料存在杂质较多,有泥土矿物与云母,且不说云母高到多少,判决书没说。即便确实偏高,也不一定就是强度不达标的直接诱因,稍有专业知识的人都知道,混凝土强度是否达标的主要因素取决于水胶比和水泥用量,云母含量高,是骨料不合格,但不合格的骨料,只能说可能强度不合格,并不是必然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了不合格的骨料(各种原因不论),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试配调整混凝土配合比,使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满足设计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同期生产的其它工程项目的混凝土结构检测结果都合格即可证明)。粗骨料硬度较低,也不是混凝土强度低的必然条件,否则,如何解释轻骨料照样能配制出高标号混凝土呢。
关于骨料颜色,相关规范并没有对骨料颜色有特定要求;我们地区所有搅拌站,经常把不同类型的碎石混合使用,并没出现质量问题;
(3)混凝土中水胶比较大,孔隙率过大。说明用水量过多,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供方的配合比有问题,水灰比过大。如果是这样,那么从该站出去的混凝土强度都应当不达标,还有一种可能,混凝土到现场加了水(我们在施工现场常见到混凝土带水浇筑)。也许施工方说不加水不行,混凝土太干,没法泵送。
虽然没有证据表明施工方加了水,但同样没有证据表明施工方没有加水。
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和GB50164-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中同时规定:常规混凝土泵送时坍落度值不宜大于180mm,JGJ/T10-2011《混凝土泵送技术规程》甚至规定:当最大泵送高度为50m时,坍落度宜为100-140mm;当最大泵送高度为100m时,坍落度宜为150-180mm;……。
我们了解施工现场现实情况是:
1、180mm的坍落度大多数工人不愿意施工,因为坍落度过小,难振捣,要加水;
2、当坍落度测定值超过180mm时,现场监理人员、三方检测人员、技术人员会认为坍落度过大,要退货;
3、对于使用聚羧酸外加剂生产的混凝土,要想混凝土拌合物具备一定流动性,坍落度一般会超过200mm,甚至达到250mm。
以上1、2、3条碰到一起,矛盾就发生了,为了满足监理、三检、试验人员检测时(注意仅仅是检测时)的180mm的要求,混凝土公司出厂时要人为把坍落度控制放小一些,而实际泵送的时候,工人往往需要加水才能满足施工要求,势必造成强度比设计值有所降低。所以对于一些标准的修订势在必行,不然也会成为控制质量的一道阻碍。
(4)浇筑时间过长,判定书中仅仅说了对混凝土强度有影响,但忽视了影响程度,如果混凝土在现场等待超过混凝土本身初凝时间后,再加水重新搅拌浇筑的话,这种情况混凝土强度等级下降远远不止两个等级。但是,这方面的信息在本案中没有取证,但不能因为无法追溯、无法取证而忽视责任。
国家标准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明确规定了对混凝土强度合格与否的检验规则和评定办法,简单概括为:需方(一般认为是施工单位)承担交货检验的任务,对于强度项的检验是以现场取样制作的试件抗压强度为依据,当试件抗压强度合格时,应评定混凝土强度合格。而本案并未列出关键证据证明试件的抗压强度不合格,而仅以现场实体取芯来推定出厂混凝土的不合格结论,显然是本末倒置。
二、责任追究不够公正
刑事裁定书提到:本院认为,上诉单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混凝土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033295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句话的概述,足以说明法院认为混凝土一开始生产出来就是不合格的,然后再销售到厂区之外。但是,预拌混凝土是一种半成品商品。混凝土在生产、运输未到达工地现场之前的混凝土产品质量由混凝土搅拌站负责,而达到之后的混凝土经施工浇筑、振捣成型、规范养护并在混凝土达到规范龄期后才形成最终的混凝土制品物。不应因缺乏施工现场混凝土浇筑过程的取证而忽视施工方对混凝土成型质量加工的责任。基于预拌混凝土属于特殊商品的认识。一定要清楚它作为“交货时为拌合物”的特殊性。拌合物在交货时是可塑性的,随着时间的延长而逐渐丧失了可塑性,同时逐渐具备了硬化性能,而这个硬化性能就包括了其中主要的性能之一---抗压强度。可以说在这个过程中掺杂了诸如振捣、抹压、养护、可能存在的加水、可能存在的等待时间过长等多种因素会对混凝土强度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些在网上有很多类似留言,在此不一一赘述。所以本案在没有排除上述因素对混凝土强度产生的影响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显然不能服众。
出现强度不合格,施工方、监理方、技术人员没有对入场混凝土留样做试块,没把控好入场混凝土质量,也是施工方、监理方、技术人员失职,也就没有理由将不达标责任完全推给供方。让预拌混凝土企业承担混凝土结构不合格的责任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应该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及混凝土企业共同承担混凝土结构不合格的责任(举例)。
    三、最终判决不够谨慎
首先该判决是以制售伪劣产品罪为基础宣判的,其中引用了最高法、最高检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司法解释,这个解释只是判决的依据并不是判定混凝土为伪劣产品的依据,那么认定其是伪劣产品的依据是什么?我认为应该是双方签订的《预拌混凝土合同》及《预拌混凝土》GB/T 14902标准。如果将预拌混凝土作为产品,那我认为依据规范,施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标养试块强度是作为合同双方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请注意是标准养护试块强度而不是实体强度(合同中有抗渗等要求的也应该施工现场进场验收)。但是在整个宣判书中并没有看到关于这个的认定结论,所以我认为判定产品伪劣理由不充分、不严谨。混凝土质量问题历来连连不断,之所以处理起来比较棘手,正是因为责任难于界定(只是难于,并非不可能)。 事实上,更多的原因是施工不到位,三检不作为,监理没尽责,而非供方全责。该事件中的C10号楼从施工到发现问题经历了很长时间,在此期间有多少个混凝土试块28天标养强度结果出来?多少个同条件混凝土试块强度结果?有多少个拆模混凝土试块强度结果?难道这些结果都合格?不合格的现场实体有没有复检?如果在此期间发现问题,总包单位完全可以对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约谈、要求整改、清退、赔偿损失等等处理措施。将责任人入刑,无可非异。但方向是应加大对施工单位的追责,避免监管错位。而这次长沙之事的处理,起到了很不好的示范效应。这样处理的结果,让本应当担责的监理、施工方、检测方以及现场技术人员更加无视混凝土质量,极有可能助长施工方的大胆加水、振捣不密实、养护不到位的随意行为。是很危险的一个标杆。、
最后总结下我的观点:预拌混凝土是否合格应按标准以现场制作的标准养护试块是否合格为准,不合格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后果。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不规范,应由职能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行政手段监督管理。工程实体不合格应不予交付使用,使用加固、拆除重建等方法达到合格目的,经济损失等责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各司其职、各担其责才能更好的优胜劣汰。在定性谁之错结论之前,进一步分析、了解、试验。比如分析原材料的同时,评估搅拌站配比,进一步做同配比试验评定混凝土强度,真正科学、合理地区分责任、严谨、细致追究责任,经得起专业和时间推敲,为全国类似事件的处理树立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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